日期:2017年05月27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2016年8月19日,交通運輸部頒布了修訂后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在總結《規定》執行效果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執行好《規定》,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規定》修訂的重大意義
《規定》是依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相關要求,根據新時期交通運輸運輸行業發展變化,在全面梳理和總結近年來治理違法超限運輸及大件運輸許可管理工作經驗基礎上修訂的。《規定》從合法大件運輸許可管理和違法超限運輸管理兩個方面,以規范管理、提升服務為出發點,著重對統一超限認定標準、明確跨省聯合審批機制、優化許可流程、提供便民服務、加強貨運源頭監管、規范路面執法行為、建立信用體系等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規定》的頒布施行,對深化交通運輸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超限運輸車輛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障公路基礎設施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裝備制造業和物流業持續健康發展、實現公路交通轉型升級和提質增效等具有重要意義。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高度,深刻認識《規定》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認真做好《規定》貫徹實施的各項工作,為人民群眾出行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公路交通服務保障。
二、全面落實好《規定》的相關要求
(一)明確工作原則。
做好《規定》的貫徹落實,要堅持“明確目標、分類監管,突出重點、把握節奏,強化科技、加強聯動,注重源頭、協同推進”的原則。
——明確目標,分類監管。對于大件運輸許可,要強化服務,簡化審批流程,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為運輸提供便利;對于違法超限運輸行為,要強化懲治,通過多方式、多手段治理,堅決杜絕違法超限行為。
——突出重點,把握節奏。要按照國家相關部門的統一部署,分階段、有重點地推進違法超限運輸治理工作,避免矛盾過于集中。
——強化科技,加強聯動。充分發揮技術優勢,加快推進大件運輸網上審批系統建設,逐步推廣非現場執法技術應用,將技術監控手段作為路面執法的有益補充,實現協調聯動,優化治理手段。
——注重源頭,協同推進。在做好路面執法的同時,加強貨物源頭治理,通過多手段、多方式監管,實現貨物源頭管理與路面執法協同推進。
(二)做好超限認定標準銜接。
1.嚴格落實超限認定標準。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中要嚴格按照《規定》第三條的超限認定標準執行,確保全國范圍內標準統一,堅決杜絕隨意提高或降低治超執法標準的行為。
2.做好標準銜接。《規定》對超限認定標準進行了重大調整。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對公路超限檢查站、高速公路收費站的稱重檢測設備、計重收費設備等進行調整,確保與調整后的超限認定標準相統一,實現新舊超限認定標準平穩過渡。
(三)做好大件運輸許可管理。
1.明確審批對象。載運不可解體物品時外廓尺寸符合《規定》,但由于未選用適配車型導致車貨總質量不符合《規定》第三條限定標準的,不得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車輛整備質量或外廓尺寸超過《規定》第三條限定標準的非載貨汽車及專業作業車行駛公路時,應參照《規定》有關要求辦理超限運輸許可。
外廓尺寸超過限定標準的空載大件運輸專用車輛行駛公路的,將實行許可管理,具體方案和實施時間另行部署。
2.明確審批時限。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建立限時辦結制度,能夠當日辦結的要當日辦結;不能當日辦結的,要按照《規定》第十五條的有關要求,明確具體辦結時間;不予行政許可的,要當場說明具體理由,堅決杜絕無故不受理、拖延辦理等行為。
3.規范裝載多個不可解體物品行政許可行為。載運單個不可解體物品的車輛,在車貨總質量未超過限定標準的前提下,加裝多個不可解體物品或加裝此不可解體物品配件的,其外廓尺寸超限情形未發生改變時,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4.加快建設許可管理平臺。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快推進公路超限運輸許可管理平臺建設,實現大件運輸許可網上申請辦理。按照部統一部署,接入全國大件運輸許可平臺,實現跨省大件運輸并聯審批。在尚未接入全國大件運輸許可平臺前,跨省超限運輸審批工作仍由各省(區、市)單獨進行審批。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式樣》(附件),逐步調整規范。
(四)加強違法超限運輸管理。
1.加強貨物源頭監管。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煤炭、鋼材、水泥、沙石、商品車等貨物集散地排查,確定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要引導貨運源頭單位安裝使用稱重設備,采取運政人員巡查、技術監控等方式,加強對重點貨運源頭單位貨物裝載的監管。
2.加強稱重檢測管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強稱重檢測設備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鑒定,確保稱重精確性。對于發生計量爭議較多的地區,要結合場地條件,安裝整體(靜態)稱重設備,健全規范標志牌,引導車輛有序檢測。公路超限檢測站、計重收費站要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嚴肅查處沖磅、跳磅、扭磅等違法行為。
3.加強技術監控。違法行為地或者車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機構可根據其在貨物運輸主通道、重要橋梁入口處等普通公路以及開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點設置的車輛檢測等技術監控設備記錄資料,對違法超限運輸車輛依法給予處罰。對于收費公路經營管理者設置的車輛檢測等技術監控設備,公路管理機構有權查閱和調取公路收費站車輛稱重數據、照片、視頻監控等有關資料,經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審查確認后,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4.加快推進信息聯網,實現違法信息共享。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要抓緊建立全省統一的公路超限運輸管理信息系統,加快推進公路超限檢測站信息系統聯網工作,實現公路超限管理信息系統、計重收費系統與大件運輸審批系統的數據交換共享。積極協調公安交警部門,加快實現公路治超信息系統與公安交通車輛信息管理系統聯網數據交換共享。
5.規范處罰自由裁量權。公路管理機構在實施處罰時,要嚴格執行《規定》中的處罰標準,規范自由裁量權,防止處罰隨意性。
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2米、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可處200元以下罰款。車貨總長度、寬度、高度分別符合不同處罰檔次時,不累計計算處罰數額,可按最高檔進行處罰;外廓尺寸超限和車貨總質量超限作為兩種不同情形的違法行為,應當累計計算罰款數額。
對于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但未超過1噸的,處以警告處罰,并在監督消除違法行為后放行;對于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1噸的,從限定標準開始計算,每超過1噸罰款500元,未滿1噸的部分不予計算,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30000元,并在監督消除違法行為后放行。例如牽引車驅動軸為雙軸的六軸汽車列車車貨總質量達到49噸未滿50噸的,處以警告處罰;達到50噸未滿51噸的,罰款500元;達到51噸未滿52噸的,罰款1000元,以此類推,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30000元。
對于車貨總質量未超過限定標準,但車輛軸荷超過《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16)有關要求的貨運車輛,及時予以糾正,原則上不予處罰。
6.做好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管理。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加強運輸鮮活農產品車輛檢查,超過《規定》中規定的限載標準的,不得給予免收車輛通行費的優惠政策,按規定收取車輛通行費。同時將違法超限信息及時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五)做好執法管理。
1.規范執法行為。各級公路管理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路面執法,依托固定超限檢測站進行超限檢測。加大流動檢測力度,防止車輛繞行逃避檢測。要制定完善固定檢測和流動檢測的程序規定,進一步規范檢測與執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結合固定超限檢測站的布局規劃,盡快指定并公布一批具有停放車輛及卸載條件的地點或者場所,方便對流動檢測發現的違法超限運輸行為實施處理。
2.正確處理與專項行動關系。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聯合開展的整治公路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專項行動期間,按照統一部署,開展聯合執法,已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記分處罰的,公路管理機構不再進行罰款處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工作,強化組織領導,精心策劃,制定貫徹實施《規定》的具體工作方案,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要協調解決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做好人、財、物、網絡、技術等保障工作,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支持,推動建立健全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的治超工作格局和規范公正、便民高效的超限運輸許可體系。
(二)加強監督檢查。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對本地區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和指導,對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及時予以解決。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接受群眾監督,對反饋的問題,及時予以回復。
(三)加強業務培訓。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組織基層執法人員、許可辦理人員、收費公路經營單位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具體工作人員進行專題教育培訓,重點強化超限運輸認定標準、車型判別、許可流程、處罰標準等內容的學習掌握。要確保一線執法人員和許可窗口工作人員熟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全面、準確理解《規定》的精神和內涵,不斷提高執法水平。
(四)加強宣傳教育。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切實可行的宣傳方案,確保貨運源頭單位、運輸企業、駕駛人等相關方知曉新標準。通過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傳活動,加大對《規定》內容的宣傳解讀,及時解答和回應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為《規定》的貫徹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